公正司法,辩护有功,当事人获国家赔偿!--温新旺律师承办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纪实

时间:2023-02-06 16:3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梁某在某公司担任活动执行经理,负责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筹备。2018年年中,梁某按照公司关于筹备活动的惯例,在筹备的五场会展活动中,从公司预先领取了活动执行款项,并用于活动筹备支出。在第五场活动筹备过程中,梁某因其他原因突然从公司离职,但未向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对梁某执行活动款项进行内部统计,发现梁某领取的款项未全部用于活动筹备支出,也未在活动筹备结束后向公司核销活动支出,故认为梁某侵占公司财产,卷款逃匿,于是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梁某筹备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公司认为梁某卷款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梁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梁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结果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过程

我所温新旺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该案二审期间介入,因接受委托时审限已过半且疫情期间会见不易,在查阅了全部卷宗后,温律师紧急申请会见了梁某,会见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向梁某核实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阅卷中发现的可能遗漏的事实。此时梁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有余。

首次会见后,因担心二审审限届满,温律师又紧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甚至错误需要开庭核实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并同时书面申请开庭审理。第一轮辩护意见的目的在于暴露一审判决中有违事实常理的认定,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提交第二轮辩护意见时,梁某已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与梁某一起共同回忆并收集未被一审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温律师因具备深厚的财税知识,又结合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服务的经验,终于,在梁某使用过的笔记本电脑及个人电商平台软件中收集到大量的有利证据。固定并整理好证据材料后,温律师与梁某一起到法院向法官当面提交第二轮辩护意见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并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还再次提出开庭审理的建议。

终于,二审同意开庭审理并通知辩护人和梁某到庭。在庭审辩论阶段,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庭审结束后不久,梁某收到了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发回重审后,辩护人继续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辩护工作。虽然原审判决被撤销,但换个罪名起诉的案例并不鲜见。本案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不希望职务侵占罪被变成挪用资金罪或者盗窃罪,所以辩护人也不敢有丝毫松懈。温律师认为,二审与一审的辩护策略不同,二审的策略是动摇一审判决,推动案件发回重审,而一审的策略在于针对检察院据以指控的事实,提出有效质疑甚至提出新的事实推翻检察院的认定。经过一番专业分析,最终认为本案变更指控的可能性不大,案件事实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或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温律师综合二审阶段提交的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结合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证人证言不实以及侦查先入为主的问题,重新梳理辩护意见,一边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建议,一边向法院提出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在温律师全方位的专业辩护之下,终于在2022年7月12日、7月19日先后收到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及重审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辩护工作持续一年有余。

刑事裁定上诉期满后,梁某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真正重获自由。此后,温律师继续为梁某代理国家赔偿,近日梁某已获得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辩护案的成果,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正,律师辩护的必要性!

 

人物介绍

温新旺,律所权益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优秀专职律师。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案涉企业合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电子商务领域非诉法律服务,公司财税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

做律师应敢于担当,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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