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特辑丨疫情期间劳动法专题问答

时间:2022-04-29 11:47: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在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企业面临着各种困境,例如线下门店无法开业、物流停滞、资金链断裂、客户流失等等。尽管如此,企业依然还承担着诸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可以说企业为疫情防控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笔者期望国家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提供更多的帮助或补助,支持企业度过难关。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咨询,本文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一些有关劳动关系的争议问题进行解答,例如,劳动者由于疫情防控而无法到工作单位办公,是否可以线上办公?此种情况下薪资能否下调?由于工作性质而无法线上办公的,薪资是否照发?工作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应劳动而解除劳动合同?

 

 

Q:隔离管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应如何支付工资?是否可以降薪?

A: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原则上不得降薪。

员工居家办公、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因为居家办公效率降低,或者无法完成需要到工作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基本工资、再按照工作量发放提成工资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如因为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境的,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降薪,但是降薪后的工资不得过分低于原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意图降薪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取得员工的同意,不得强制降薪。

 

 

Q:社区严格管理期间由于工作性质而无法线上办公又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在疫情管控期间,对由于工作性质而无法线上办公又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按照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已经休完假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于此类员工无法到岗工作、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活费标准,给员工发放生活费

 

 

Q:员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A: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对此作出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在疫情期间,货车司机为中高风险地区运输物资时常常被劝返、被阻止进入目的地,甚至被临时封控。被困司机携带的食物往往只能支撑几天的时间,可封控一般是十几天起步,十几二十天的时间里,司机们吃住都在车上,于是就出现了许多“货车司机杭州高速路口拿到两份盒饭泪崩”“货车司机8天仅吃2袋面包”等的新闻。

货车司机受到疫情影响,运输受阻,甚至在高速上一困就是十几天,这对他们的收入是毁灭式的打击,没有运货,就意味着没有收入。但是,货车司机被困在驾驶室中不能运货,并不是他们的过错,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当正常支付他们的工作报酬。由于被封控而无法继续运货的,企业也应当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

 

 

Q:因疫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Q: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A:原则上应当稳定工作岗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形下,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用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当受到维护,其劳动义务应当被履行。

其实,许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受到了新冠的冲击,难以为继。在正常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固然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其基本收入和生活,但是一味地让企业承担这项经济成本也不是长久之计。疫情防控期间是劳动关系的非正常期间,用人单位或员工有可能因为各种与疫情有关的原因而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应当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解决矛盾,笔者还建议双方要避免矛盾激化,在互相理解与支持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劳动关系争议。

 

 

 

 

 

来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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