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后,植物新品种生产与销售的注意义务

时间:2022-03-29 15:22: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从徐彬律师角度看,2022年3月1日实施的《种子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第一、强调国家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的决心;

     第二、国家在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扶持民族特色品种;

     第三、国家要确保对种质资源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时,要有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交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改变以资本为纽带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进行生物育种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等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创新体系,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强大我国“农业芯片”,做好种业育种储备,确保粮食作物和重要经济作物安全;

     第五、扩大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范围,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为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做好衔接准备。明确品种权人可以享有更多的经济权益,提高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在侵权行为上,增加了未经许可,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

    第六、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了应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依法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要求经营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转基因植物品种时,需经过审定、鉴定、检疫措施。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原来的地方审核改为由地方接受材料,升级为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同时也提高对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核发级别;

    第七、明确种子生产技术需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指导职责;

    第八、国家鼓励种业科研设施建设,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给予了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第九、对相关种业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以及其他种业违法行为等,均提高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在本次《种子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相关解释,包括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分批实施方案和相关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部也迅速发布或修订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最高法院也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对违反《种子法》达到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2022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规定之外情形的,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认定。同时还规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国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权利人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等。

以上多部门密集发布相关规章、解释,为《种子法》的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给相关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

 


     

       徐彬律师呼吁,农林业科技企业、育种者、品种权人,以及植物新品种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从上述内容中发现自己应当注意的事项,从管理环节、经营模式、合作内容开始排查,不停留于陈旧认知。例如,正在侵犯他人品种权的,应当停止侵权,或者向品种权人支付许可费,获得授权后实施;正在生产假冒伪劣种子的,必须停止违法行为;拟向国外输送或交易种质资源的,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有切实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和获得国务院批准,并遵守海关管理规定。

     否则,轻则造成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者甚至失去人身自由被处以刑罚,承担刑事责任。

 


 

为避免发生各种法律风险,植物新品种生产和销售者还应注意:

 

      一、依法持证经营,具备合法有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不要无证经营;

      二、不要假冒他人的品种名称和企业名称,对生产和销售的品种,应当区分大众品种和已知授权品种。对授权品种或正在申请中的新品种,在销售广告宣传时应当取得品种权人或育种人的许可,不要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授权品种;

      三、对相关配方、技术秘密要采取保密措施,使管理者、员工等具有保密意识,尽可能将品种技术秘密与外来资本参与者相隔离;

      四、新品种育种、试种成功后,在确保符合申请保护条件时,应及时申请品种保护,并根据该品种是原始品种还是实质派生品种划分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五、对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以及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经济作物,不要进行推广和销售;

      六、生产场地要符合农田或耕地管理规定,不要盲目进行建设性投入,以免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

      七、建立质量管理监控体系,做好品种检疫管理;

      八、已经获得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规范许可管理制度,拟定管理规程中所需的授权书、标准合同范本,包括质量监管、责任承诺、知识产权归属与侵权赔偿约定等,在出现维权时可以溯源和厘清责任;

      九、为他人生产、销售、代工、存储品种的,应当建立品种溯源查验制度,明确品种来源和质量情况。例如要求委托方出具品种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品种声明、检疫证明等。实践中许多小作坊式的种植基地,只要有利可图均来者不拒,不仅质量无保障,更谈不上尊重知识产权。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下,这种作坊随时可能涉及侵权而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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