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铁链女案件”,受害人和监护人陈述事实是法定的程序之一

时间:2022-03-23 12:0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今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情况通报后,我们欣慰地看到两会中有许多代表仍然关注此事件,并有代表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代表民意表达了相关意见,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买方定罪视同绑架罪。虽然此建议属于立法意见,但笔者认为勇气可嘉,是人大代表应有的样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向该代表书面致谢和书面回复,也是两高该有的样子。

另外,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出席记者会上发出肺腑之言:最近有的地方发生了严重侵害妇女群众权益的事件,我们不仅为受害者痛心,也为此事感到十分气愤。对漠视群众权益的要坚决追责问责,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保民安和惠民生,是不可分割的,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尽力惠民生、尽力保平安,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李克强总理对受害者的同情,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要实施严厉打击的决心非常真切,相信所有关注“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人都会因此深受鼓舞。

 

然而,笔者希望上述的利好要尽快惠及到受害者“铁链女”本人,使她真正获得法定的权益,这其中包括陈述事实的权利。如果目前的治疗及身体原因尚不能使其正常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3条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担任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铁链女”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其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照江苏徐州丰县各级调查后多次通告内容,笔者认为,“铁链女”的婚姻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在客观上所谓的“配偶”董某民实施了严重损害“铁链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长子与董某民存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以及监护能力的不足,客观上存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故参照《民法典》第36条,董某民及其长子依法不能成为“铁链女”的监护人。既然调查结论已经确定“铁链女”的身份,确定其被拐卖到丰县的法律事实,确定其尚有近亲属的亲妹妹,还有网传称为小花梅的舅舅,那么笔者认为其妹妹、舅舅在明确表达可以养护小花梅的意愿下,可以依法成为小花梅的监护人,该监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小花梅的法定代理人。

 

依据通报内容,笔者相信“铁链女”是小花梅的情形下,“铁链女”属于《刑事诉讼法》定义的受害人,当然也就是该起严重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这一法律事实和身份已无容置疑时,“铁链女”她本人的陈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被害人陈述》之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这一规定不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还覆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了解一定案情的公民。

如果有人认为“铁链女”属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即不能产生《被害人陈述》的材料,那么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应当尽快进入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中来。

 

厘清是非曲折是法律的意义之一,还原基本事实和真相时,应当第一时间给“铁链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的法律程序,以使得法律事件回归司法程序解决,从而首先保障程序正义,引导理性、公正地看待与评价社会事件。法律人的职业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笔者以为,法律人不仅是指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更包括依据法定程序行使侦查、审查、审判职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铁链女案件”之所以引发全民强烈关注,一定程度上是实体法律、程序法律在该事件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期待落空。例如本文所述的被害人陈述、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应有却未有。结合徐州当地司法裁判文书显示,拐卖妇女的婚姻在当地的民事诉讼救济中,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审判人员在已知婚姻基础是建立在拐卖妇女的违法行为后,竟然不支持离婚,这是“执法不严”的典型表象,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如果民事法官象医生一样可以以中西医差异大来解释断案的逻辑,那么民事生效判决会成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障,许多犯罪行为将被忽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成为“铁链女”事件呈现在眼前,稍有法律常识或者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想到违法当必究,犯罪当必惩。所有对“铁链女”关注和同情都基于人性,始于法律。如果在法律体系已经建全的今天,“铁链女案件”始终没有被害人陈述,始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始终“让子弹再飞一会”,那将不仅是“铁链女”的悲剧,更是法律人的耻辱,因为有法却不依,执法却不严,违法却难究。

 

谣言止于智者,也止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链女”那一句“这个世界不要俺了”,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揪心,让每一个相信法律的人感慨万分。

笔者很想对“铁链女”说,这个世界没有放弃你,中国法律一定会保护你,请快点好起来吧。哪怕有一天她们一边嚎啕大哭,一边心酸诉说,我们也要耐心的,用心地聆听......

因为,这是法定程序,法律必经的程序......

 

来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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