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刑事法律顾问避免冤案发生_企业法律顾问_专业刑事案律师

时间:2020-08-25 18:07: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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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是一名企业家,其独自投资开发某项目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并取得国内外的重要合作资源,但因项目资金投入太大,故邀请其朋友B某、C某投资合作,两人将资金投入项目公司。A某与各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了三方的股权比例,但该协议并未经过律师审核。后经过股东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并选举B某任董事长。由于B某经常出差未能及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C某居住国外等原因致工商变更登记一直未成功,但项目却如火如荼在各地开展起来,管理也严重不规范。后因A某与B某产生矛盾,发生争抢公司印章等事件。B某要求收回投资款,因A某无法归还投资款,B某即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A某卷款逃跑等理由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A某涉嫌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B某是人大代表且在商业圈较有成就,且该项目涉及国内第三方知名企业,全国多个城市发生连锁反应,B某的一纸举报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对涉案项目公司等股东进行立案前调查。

 

【专业刑事案律师】

本所接受项目公司委托后,担任该企业刑事法律顾问,及时指派律师向A某、C某及公司原股东了解事情经过,并向项目所涉各方收集经营资料,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帮助企业理清思路,认识不规范管理的严重错误,及时向公安机关依法提交多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证明项目客观存在,协助项目公司向公机关揭示举报人的举报目的是为了获取该项目的商业机会,提供举报人拒绝参加经依法通知程序的股东大会的客观事实材料,说明项目停止的原因非A某和项目公司所控制,向公安机关澄清不是合同诈骗而是因投资合作约定不明且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于律师担任刑事法律顾问,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和专业指引,使公安机关对事件有准确的认知,最终决定不予立案,避免了刑事冤错案的发生。

 

【结果】

广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警示】

无论关系多好,在合作项目开发或启动前应当聘请专业刑事案律师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规范项目管理,以及及时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依法成立董事会。在遇到争议时,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当面协商解决。再好的项目,合作约定不清楚、管理不规范,战线太长,不相信法律,不遵守工商管理登记规则,都容易导致纠纷与各方损害,也容易让人产生诈骗的误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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