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起诉系例案,本所代理被告全部获胜

时间:2020-08-25 18:0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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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州某企业于1999年成立,原告A某系当时占股80%创始股东之一,2006年4月20日、2009年1月1日,A某先后全部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完全退出公司。退出公司数年后,即2016年4月11日,A某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前公司股东红利收益,并提交了股权转让书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以及其诉讼请求合理。该案经本所律师代理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但A某随后以不当得利、劳动报酬、损害公司利益等为由提起一系例针对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股东等诉讼,本所律师代理被告答辩、抗辩,最终全部获胜。

 

【律师代理观点】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此案,积极出庭应诉。 本所代理律师认为:

1、A某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逾期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各股东审阅,A某于2009年1月1日全部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在2009年1月1人之前作为公司股东,那么2009年1月15日之前应该知道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若有异议,那么最迟应在2011年1月15日前提起诉讼,故A某直至2016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2、原告A某诉请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公司分配公司税后利润,应当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分配。本案A某认为企业收取客户的货款、或其他个人打入的款项属于公司利润而要求参与分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3、在系例案件中,我方提出原告起诉虚假,证据伪造,被告为避免法律责任撤回伪造材料。

4、其他代理意见,如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省略)。

 

【系例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反驳有理,符合法律规定,判定原告A某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多件案件上诉二审,二审也支持我方观点,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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