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田某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该案涉案企业因处不同地域,又涉知识产权保护,广东瑞辉律师认为该案件具有很强示范作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2011年6月9日,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信阳某公司)与被告人韩某签订劳动合同,韩某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生产技术,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2016年9月,安徽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为获取信阳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徐某介绍与韩某认识后,以工作职位和高薪利诱韩某,韩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分别向被告人田某、刘某邮箱发送涉信阳某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并协同二人进行研发。
11月23日,田某安排刘某以该生产技术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12月底,韩某从信阳某公司离职,随后到安徽某公司工作。
经司法鉴定认定:2017 年10 月28 日-2021 年1 月31 日期间,安徽某公司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信阳某公司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金额为16561462.61 元。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在充分保护被害单位信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保障双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合作共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10月20日,浉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该案裁判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创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不少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存在明显盲点和漏洞,存在泄密高风险,一旦泄密,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是极大挫伤。
广州法律顾问 瑞辉律师认为,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法律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涉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保障企业公平良性竞争,促进科技创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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