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建房被诉合同无效,代理反诉获百万赔款

时间:2022-02-14 23:2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欢迎垂询! 咨询电话:18620913368
 
       案件归档时律师的总结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条款处理相关争议;在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下,应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来理解和厘清相关民事权利与责任,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A某系广州市某村村民,B某非本村村民。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A某分到村里的宅基地名额,提出由B某为A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取得宅基地后,两家再合作建房。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合作用地协议书》,约定将来遇拆迁补偿时补偿款各百分之五十。签订协议后,双方取得宅基地并各自建房,办理了整体的宅基地证。
      二十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直至该宅基地所在村庄因为城市更新要拆迁,打破了两家人的融洽。A某表示经咨询其他律师,其得知双方签订的《合作用地协议书》无效,可以独享拆迁补偿款,故要求B某腾房搬离。A某还独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B某不同意腾房搬离,A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用地协议》无效,判令B某腾房搬离。


       代理答辩与反诉


       本所律师接受B某的应诉委托后,积极组织本诉答辩,并收集证据代B某提起反诉。本所律师认为,原告A某的行为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都应当依据法律公平原则给予B某补偿。理由是,B某前期的建筑成本投入已经物化为涉案房屋,该房屋因拆迁所得的房屋安置权益50%应归B某所有,以赔偿B某前期建房投入及信赖利益损失。B某在本所律师帮助下,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双方合作建房事实,举证证明所建房屋是B某唯一住房且一家人一直居住于其中,律师还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拆迁补偿标准范围及A某签订的补偿协议等。


       法院判决支持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合作用地协议》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B某的反诉请求全部得到一审法院认可。即A某应对B某因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予以补偿,考虑到涉案房屋价值已经大幅上升,故依据公平原则及双方过错原则,参照该地房屋补偿标准由A某对B某进行补偿,金额300多万元。A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本所律师继续代理B某二审事宜,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答辩状论述了一审判决符合当地拆迁补偿政策,符合公平原则。并提出上诉人A某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不可以独自享有包括B某的利益之观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A某的上诉,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法律观点回顾


       1、关于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非房屋所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此类合作用地或建房合同,大多数观点都认为此类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亦有不同观点,认为共同建房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非村民出资获得了房屋的部分使用权,但并未涉及宅基地的买卖问题,村民仍拥有房屋的宅基地。
       2、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例所涉及的宅基地合作用地协议而言,合作建房合同如被判决认定系无效的,那么,非村民一方腾房交还房屋后,村民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计算损失时,应考虑土地的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等因素,并结合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
       3、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违反上述原则的民事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欢迎垂询! 咨询电话:18620913368

咨询瑞辉律师事务所

Consult ReaIfair law firm

*请认真填写信息,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