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育种人注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定得了解!

时间:2021-08-24 10:22: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2021年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会议听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兵役法》、《监察官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五项法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并审议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有多位育种人关注到此信息,向笔者询问信息中提到实质性派出品种等制度。笔者认为,作为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研究的律师,有责任向育种人宣传和普及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动向,以及基本的法律常识。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以激励植物新品种育种创新和进一步有序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为目的的制度。也是我国必将实施的一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在植物新品种申请时并不区分实质性派生品种还是原始创新品种,事实上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但可以受到授权保护,而且在商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无需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同意。这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缺憾。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旦实施对我国农业发展和植物新品种育种竞争力有着正面的意义,如果育种人对此制度毫无准备,或者一知半解,可能会影响育种的方向或增加维权成本,甚至面临更多法律风险。毕竟我国多项种质资源来自国外,有相当比例的国外品种进入我国时已经申请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并尚在保护期内,短期内对我国本土育种人、育种产业企业有一定的冲击,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本质是要推进我国原始育种创新,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益保护,推进种质资源开发过程的诚实信用。

 

笔者一直坚持一个观点:育种人、品种权人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仅仅依靠律师打官司是不够的,要从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开始武装自己,从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入手,防患、防御为先导。因而,育种人对实质性派出品种制度一定要了解,它将直接影响你的育种选育、品种权申请、维权等切身利益。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原始品种(即亲本品种)直接派生或间接派生而来的品种,该品种有保留亲本品种的基本性状,但又明显区别于亲本品种,具有品种特异性,它完全不同于侵权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实质性派生品种仍然需要具备适当的名称和新颖性、一致性、稳定性。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在生产、繁殖、加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同意。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尚在授权保护期限内的,原始新品种权人可以要求获得相应利益分享,并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进行上述商业行为。

 

实质性派生品质的育种方式可以是自然突变、人工诱变、多代杂交等。育种人在育种过程中应当做好更多的实验记录与数据,特别是培育新品种是以申请保护为目的时,所提供的系谱图描述,亲本来源描述需要更加严格和严谨。这不仅是遵守一项法律制度,更是育种人的一种科学态度和诚信表现。

 

当然,法律决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时,必然要修改《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有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鉴定标准等出台。

 

从2021年7月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内容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解与司法实践正在与国际同步。例如,规定第十条“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此条款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用尽原则的抗辩与例外,笔者也因此看到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是有相应实施条件和基础的,它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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