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究竟是否爱护你的植物新品种呢?新品种权保护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时间:2021-10-09 12:09: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原创:徐彬


说实话,我真的好喜欢植物新品种。也许是向来喜欢探索未知的世界,也许是喜欢绿色为主的大自然,也许是农业口那些简单而纯朴的领导、专家老师、研究人员、育种者总是予人以自然、亲切、放松的状态。无论是潜在的思维,自然的环境,以及相处愉悦的圈子,我仿佛经常回到童年时趴在田园里盯着破土而出的种子那样欢喜了。不过我不是育种人,而是一位律师。当喜欢的事物遇上了职业,就成为了美好的遇见和人生体验。


这些年来我很喜欢在温室大棚、田间参与植物观测,DUS测试,也参观了一些企业或者农科院的组培室或组培车间,我最愿意听到的就是我的客户又培育出了植物新品种的相关信息,我为他们的成就欢腾。但是我也看到了我们许多育种人的艰难,要知道他们培育出新品种大多要坚持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他们所取得的这些创新智力成果要比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要更具备自然的加持。我始终有一种感觉,能培育出植物新品种的人,上天一定是被他(或她)的真诚、善良所感动,于是让其成功了。育种人注入的心血与付出的辛劳跟我们在田里干些农活,以及进行一些观测工作完全不在一个级别。育种人是伟大的,而我这样呆在田间只是动动嘴和笔的实在微不足道。所以听到新品种时,内心除了喜悦更多的是对育种人的敬佩。


今天的标题是给育种人一个拷问,你究竟是否爱护你的植物新品种呢?这个标题其实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你是否爱你的植物新品种?第二个问题是问,你是否懂得保护你的植物新品种?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我相信所有育种人对这种依存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力量创造新品种时都是心怀热爱的,没有满腔的爱,就不会去坚持和坚守,只有育种人心中对植物新品种有厚重的爱,才能与新品种结下缘份。植物界的创造力是上天对有心人的馈赠,也是神灵对有心人的赐予。但是第二个问题,我真的不好回答,希望育种人自己去问问自己。说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可能有较多的育种人,包括研究人员都认识不足,他们大多数埋头钻研,想问题很简单,法律保护的思维与法律意识不太具备,直白的说没有保护思维,就难有良好的保护习惯。


前不久,珠海的一位客户提出要聘请植物新品种权律师来一场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但问了她几个问题后发现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行使的前置条件并不了解,所以所期望的权益还需要先实现相应的条件;
还有福建的一位育种人向我们咨询,说其获得授权多年的植物新品种受到侵权,是否可以主张侵权赔偿,我们发现其所称的植物新品种确实在许多市场销售,但是查看新品种的相关资料,可以确定该品种早已在市场上大范围扩散,育种人在申请时或申请后并没有进行过任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也走了一些弯路,更谈不上保护了与侵权防范了。


其实提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很容易,但要胜诉需要更多的条件,我们不忍心看到育种人因为诉讼而陷入难堪。毕竟植物新品种权被无效的规制放在那里呢。
因此我们希望育种人再次培育出新的品种时,要先执行自我保护措施,进行相应的侵权防范布局,封存一定时间再对外销售新品种繁殖材料,以确保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所应具备的新颖性不受破坏。而在相应的试种合作中应当签订好相关合同文书,约定好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证明新品种的稳定性等育种过程打好坚守的基础。我们也建议新品种在申请日完全落实后再在相应的时间发布新品种信息和对外销售。


我们还要特别提醒的是,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日并不一定是申请材料提交之日,有些育种人以为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就是申请日,也不及时查看补充通知,而耽误了品种授权与保护。实际育种人因为委托非代理机构共同申请植物新品种事宜没有提前约定,导致许多误解或者发生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这种纠纷也会使得辛苦培育的新品种不仅得不到及时授权和保护,还引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烦忧。


我国正处于农业科技与农业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机遇,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保护力度也在强化,我希望拥有植物新品种的农业科技企业,或者育种人妥妥的爱你们的植物新品种吧,就象爱你们的孩子一样去爱,去保护,也不要轻易的将孩子随随便便的交给其他人。


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权利用尽原则虽然看起来只在《种子法修正草案》里,实际上司法实践已经先行了一步。

例如,《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解释第10条,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2)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

第13条,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上述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到,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主张他人侵权的原告和主张不构成侵权的被告,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所以育种人要将保护措施提前到培育过程和申请日之前是完全有必要的。

爱护好植物新品种不仅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也要懂得如何防范和避免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益。权利是要争取的,权利也是要维护的,但植物新品种因为其与自然、天然有一定的连接关系,所以在保护时更需要重于务实且真诚以待。


今天,你能回答你是否爱护你的植物新品种了吗?
如果你爱,就尽管培育创新,但记得爱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它,及时申请,做好防范计划,然后好好经营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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