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新时期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目的

时间:2021-04-16 14:30: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2021年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当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转换成国家乡村振兴局,即国家乡村振兴局在2021年2月25日正式成立。

 

  根据2021年1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及2021年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同时也依据我国2050年要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笔者认为,我国农业将开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业知识产权将得到集中提升。无论在创新研发、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各方面,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显得尤其重要,相关法律知识应当得以普及。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有多项高新技术领域涵盖了农业科技领域,其中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特别突出的是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中的农业生物技术,以及资源与环境领域中的农业水污染控制技术。其中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优质、高产、高抗逆性优良新品种选育技术、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新型肥料、农药、土壤改良材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以及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重大农林生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等都是农业科技企业大有作为的重要技术领域,且在实施或运用上述技术时,新材料研究突破与高技术服务支持也参与其中。这些农业科技涉及的技术领域,其中的智力成果极大程度属于可转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例如,传统种植农业作物采用的方式为土栽,需要气候与土壤条件,而利用新技术、新材料种植方式,可以实现水培栽植。水培种植技术涉及的水资源循环系统、防治病害的方案、种植场景采用的温控材料等都可以是农业科技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又如对野生植物品种或对已知植物品种进行培育,育种出稳定的品种群,在符合法律要求条件下,该智力成果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予以保护。这些技术在现代农业科技发展中均需要加强保护意识和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我国领导人根据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为中国经济成长而选择的尤其正确和极为重要的新时代经济立足点,这一举措可以使中国的农业生产潜能得到重大发挥。中国土地资源丰富,在世界上本应该是农业大国,也必定要走上农业振兴的强国之路。但是,现代农业已不仅仅依靠丰富的土地资源,更需要现代农业科技手段。实现农业强国的伟大战略,现代农业科技企业将是生力军,也是促进三农发展中技术攻坚、技术创新和实现乡村产业化的核心力量。从国际视角而言,农业生产过程中早已经充满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中国现代农业科技企业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理解还不到位,或者缺少保护意识和措施。虽然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有历史原因,但客观上已经影响着农业科技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直接提高和帮助农业科技企业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中国农业科技企业是一次历史性机遇。

 

  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科研活动、农民自种自养自用而无须支付相应知识产权费用的相关规定将慢慢失去现实条件。因为单纯的科研、农民自种自养自用的成果并不以进入市场为前提,未来商业化体系会普及,由此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也将不可避免的随之减少。如果因为侵害知识产权承担法律责任而影响脱贫攻坚成果,导致部分地区返贫,那只能说明对该方面的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是不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不足的。因此,中国领导人提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完全正确的,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必定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研究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给农业科技企业带来重大历史使命,也说明创新成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历史任务。在面临历史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重大挑战。

 

  笔者认为,结合中国农业发展的过程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去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农业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和机遇。本文将从“中国农业发展历史过程”、“农业科技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及主要保护措施”、“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来阐述新时期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对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大国快速发展的重要性及重要保障。

 

一、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 原始农业发现时期。远古时代,中国是人类农业生产的发源地,我国的农业生产和技术在世界史上曾经处于领先地位,对人类农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笔者称之为原始农业发现时期。例如,我们的祖先发现了大自然赐于人类的植物食物、药物,谷物及中草药等,并将野生种质资源转化为人类可生产种植的资源。

 

  (二) 传统农业生产时期。从可查询的中国历史开始,中国的农业种植业、畜牧业一直是中国文明发展的经济基础,也是中国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源起。人们依靠耕种、纺织、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保障着人民生活和政权运行。这个时期与世界农业相比,中国农业得到一定发展,并且也在这个时期,中国的农业技术、经验、品种等资源逐渐流向全世界,分享了许多农业知识或智力成果。但那个时期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一说。

 

  (三) 农业受破坏与恢复交替时期。中国自有战争或侵略开始,土地等自然资源、农业生产环境与人才均受到破坏,中国传统农业生产受到重创。解放战争结束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国家兴建水利工程,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源得到了恢复的时期。文化大革命浩劫中,许多知识分子下乡,也使得农村的知识结构发生变化,部分知识型人才补充到农村,对农业生产带来相应积极作用。但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号召提出后,随着改革开放将工业发展作为经济的重中之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经济发展时代,农村人才流向城市,农民对新城镇建设贡献了力量。许多农业人才放弃农村、农田,成为工业生产的主力,使得农业生产在相应恢复后受到冲击。不仅是造成农田荒废,更少有人对农业科技进行自主创新研究。袁隆平老先生是这个时期中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其对科研的坚持使中国杂交水稻产量大幅度提高,解决了粮食产量不足问题,其选育水稻新品种的技术对全世界农业生产做出重要贡献。但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欧美国家已经对农业科技成果采取建章立制,提出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农业育种人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已走向成熟,且在农业科技生产多项领域超越了中国。许多之前源自于中国的农业品种经过技术研究或转换成为他国的专利权、品种资源,而许多源自中国农业的成果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失也失去获得专利权、品种权等法律保护机会。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或多或少的让一部分农业生产者认为,国外侵害行为在先,后侵害并不是侵害,或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措施没有任何概念,导致在该时期发生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错乱。

 

  (四)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时期。2012年以来,中共中央提出脱贫攻坚方针,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思路提出要重视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提出要消除农村绝对贫困,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伟大思想。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解决种子和耕地问题”,此后,“卡脖子”、“农业芯片”、“种业翻身战”成为农业方面的热门话题。2021年2月,脱贫攻坚战的胜利让中国步入乡村全面振兴时代。由于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提出改变“卡脖子”现象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出发,使得农业科技力量与知识产权意识空前觉醒。农业科技领域包括与农业科技服务相关的行业人士,也开始从“不知道是不是侵害行为”转向“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侵害”的大讨论,进而能逐步厘清“侵害”和“被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这无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措施有了法律意识。对于中国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注入新的生命力和理论基础。

 

   (五) 农业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同步发展时代。

    笔者认为,对农业科技与知识产权而言,如果脱贫攻坚战是发现问题所在,那么中国步入乡村全面振兴时代,正是解决问题的时代。所谓“卡脖子”、“农业芯片”,就是农业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时代面临的重要挑战和重大使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时期。经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时期,可以肯定农业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是相向而行、同步发展的关系,没有谁先谁后。如果只重视农业科技发展,那么科技进步奖的对象可能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能进入市场,更谈不上市场竞争力;如果一味谈知识产权保护而裹足不前,那么在农业科技发展方面就不敢创新,甚至阻碍创新,包括对创新者有误解和不应该有的指责。因此,2021年至2050年将是同时开足马力同步进行农业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

 

  (六) 农业快速发展时期。经过农业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同步发展的时代之后,中国必将迎来农业大国复兴时期,也是农业快速发展时期。到那时,中国的农业将是GDP的主要贡献力量,中国农业科技力量与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全面有序规范,司法保护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力量,包括育种者、农业科技新材料、专利发明者将获得到巨大的红利。这些红利也源于农业科技企业技术成果转换法律保护体系之健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

 

   立足当下才能展望未来。通过以上几个农业时期的发展脉络与逻辑规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乡村全面振兴或是中国农业快速发展中,农业、农村、农民最终要实现的产业联合、人才培育、科技成果转换等,均离不开农业科技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只有通过农业科技企业才能使知识产权获得更大的进步和重要的经济回报。

 

   二、 农业科技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及主要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成果,并经过合法程序的权利申请或授予,或者其创造过程和成果采取了合法有效的保护措施,且具有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农业科技企业应当了解以下知识产权和主要保护措施:

 

   (一)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农业科技企业相关的专利一般用于新材料、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农业科技企业应注意及时申请,在申请时注意权利保护范围说明,并可以根据技术更新的方式隔代申请,在应用时建立必要的市场调研和权益保护部门,避免出现被侵害,或者在出现被侵害可能时,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投诉、维权。

 

   (二) 商标:农业科技企业注册的商标主要有根据其企业名称或者主要经营产品,为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有所区别而申请的知识产权。农业科技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首先要规范使用,包括不能将商标与农业品种名称混淆起来。

 

   (三) 著作权:农业科技企业的著作权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科技企业应当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及时进行申请登记和权利维护。

 

   (四) 植物新品种权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从事农业品种研究开发的农业科技企业离不开品种创新,及时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措施就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区别于已知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并且经过申请获得授予法律保护的品种权利。新品种权的研发路径是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发现野生植物并加以开发培育。完成育种的农业科技企业或者育种者,享有该权利排他的独占权,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1998年8月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本公约于1999年4月23日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决定加入该公约且适用1978年文本,是考虑到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正处于起步与发展阶段,且并非完全以该公约的全部条款内容来规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有国家立法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等,都显现出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已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虽然目前没有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措施,但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是未来必然要实施的制度,它可以增强对最先育种者的保护,促进和鼓励更多人利用农业科技技术充实育种资源。

 

 

   所谓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通过科技手段从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再培育出新生代品种,该新生代品种保留了原植物新品种的基本性状特征,但又明显区别于原植物新品种。笔者呼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完全可以行动起来,除了对野生种源进行品种开发以外,可以投入一定的资源进行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开发研究。在我国宣告适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之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将得以完善升级,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将会启动。届时实质性派出品种依法可以获得申请保护及授权植物新品种权,只是在生产、销售时需要通过原植物新品种权人(也称原始育种人或者亲本品种权人)同意,与原植物新品种权人共享收益。如此,原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益可以数倍扩大,从而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对于植物新品种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倡议,农业科技企业及育种人应当在育种初期引入法律保护措施,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初始规划,直至育种成功提出申请授权,以及试种、生产、销售、许可合作、维权保护等全部过程。

 

    (五)品种审定及其他技术方案:无论是动、植物品种,农业科技企业做好品种审定工作也很重要,虽然不一定列入知识产权范畴,但其对于知识产权延伸保护或避免发生侵害知识产权有所积极防范作用。其他技术方案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过渡到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前应当做好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对申请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三、 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激发创新动力,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虽然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有地域的限制,具有相应合法的知识产权垄断性,但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以垄断为根本目的。例如,农业品种源于大自然,大自然才是所有品种真正意义上的原始育种人。人类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人工培育或者野生品种发现,从而获得申请与授权保护的权益,其只能在法律授予的期限与地区范围获得保护,一旦超出了法律授予的保护期限与地区范围,或者丧失继续保护的条件,其就不能行使相应保护主张。

 

    笔者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发现,个别育种企业明知自己的品种在中国并不具有知识产权,但却以莫须有的“侵权”指责中国市场上流通的品种为“盗版”品种,甚至提起相应诉讼,意图“卡脖子”,威胁不甚了解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与生产者,以排除竞争者达到市场垄断目的。为了制止与反击这种行为,司法保护体系也设计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可以以合法途径澄清事实,保护正当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一些科技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不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在遭遇这些所谓“盗版”、“侵权”的责难时,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反驳,甚至被迫承担莫须有的责任,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可以说明,新时期普及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经验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下应当被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对“侵害”或“被侵害”应作出自我界定和产业调整。在中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并走向中国农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家农业科技企业都不可以置身之外,也不能置知识产权保护于不顾。简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科技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农业经济行稳致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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