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20-08-26 10:43: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一、何为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 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认罚是指(1)在实体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 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2)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即放弃其在普通程序中所具有的部分法定诉讼权利,同意通过适用克减部分如法庭调查与辩论等诉讼环节的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从宽是指(1)实体法上从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基础上,在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相对更大程度的从宽的幅度,以示对其认罪认 罚的鼓励。(2)程序法上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做出轻缓 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侦查阶段         

《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侦 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 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162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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