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所述案例为结伴玩水意外溺亡,两方家庭陷入无尽伤痛与纠纷,律所代理提供法律帮助。虽诉讼可断争议,但生命只有一次。野外江河看似平静,实则暗流涌动,隐患重重,绝非嬉戏之地,务必时刻绷紧安全之弦。
01
基本案情
一对情侣下班后,结伴前往水流湍急且深不见底的江边为所饲养的大型犬洗澡,后二人决定共同带狗下水游泳,因男方不谙水性,二人下水后,男方不慎溺水,女方施救未能成功,男方最终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男方父母认为,同行女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女方父母认为,双方系自发结伴玩水,溺亡属意外事件,拒绝任何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男方父母咨询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后遂委托提起民事诉讼,瑞辉律所指派黄宇翔、罗文峰经办此案。瑞辉律师在为男方父母草拟好起诉状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亲临事发现场,详尽分析、调取事故发生时公安出警记录及全部询问笔录,成功获取对维权有利的重要证据材料。
在瑞辉律师努力及委托人的全力配合下,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女方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瑞辉律师坚持诉讼+调解双轨推进,积极沟通协调,兼顾法理与人情,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女方同意赔偿,本案纠纷得以化解。
02
为何同行人要承担责任?
其实,男方父母在咨询瑞辉律师事务所前已经咨询过其他人,派出所也调解过,但更多的回答是:只是结伴同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活动组织者,女方无需承担责任。而瑞辉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处理不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应当基于一般过错责任,在审理中如果确实能查证女方有相应过错,女方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先厘清:同伴≠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情侣结伴下水游泳,属于私人日常交往行为,并非组织群众性活动,不产生高强度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二、核心依据:一般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女方承担责任,正是基于其存在相应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女方过错的具体体现:
1.明知风险仍未有效劝阻
女方明知男方不会游泳,仍放松警惕与之结伴下水,为宠物犬洗澡,对该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应当具有清晰认知,却未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与劝阻,未尽到普通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2.先行行为引发合理注意义务
二人系亲密情侣,共同决定前往危险水域实施高风险行为,基于共同参与的先行行为,女方依法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施救等合理限度内的义务。
3.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女方事前提醒、劝阻不足,导致男方未能充分警惕危险,最终不幸溺亡,其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同行女方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同行就必须负责”,而是因为存在过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本案清晰界定了日常结伴行为中的责任边界,既不盲目加重同行人责任,也不放任疏忽过错,充分彰显司法公平与裁判理性。
03
法理性兼顾办案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黄宇翔律师一方面巩固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夯实证据链条,坚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充分体谅死者家属的丧子之痛,同时兼顾女方的实际情况,柔性化解对立情绪。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面对该复杂侵权责任纠纷,黄宇翔律师以严谨证据梳理与精准法律分析,认真办案,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赔偿,高效化解矛盾。
律师提示
1.结伴前往开放水域活动,应充分认知危险,尽到提醒、劝阻、救助义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切勿擅自进入危险水域;
3.若遭遇人身损害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