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因看到一女子上班途中电动车被扣在现场大哭的视频,让笔者心生怜悯。笔者出于善良愿望从法律角度进行理性分析和建议,希望对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有所帮助或启发。
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的特性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然而实践中出现的 "出厂合格、上路违法" 现象,正引发广泛的法律争议与社会矛盾 —— 消费者基于对产品合格证明及销售合法性的合理信赖购买车辆,却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面临车辆被扣、行政处罚等风险,其财产权益与出行自由受到不当减损。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一现象本质上暴露出国家标准迭代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监管链条断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位等深层问题,亟待通过法治手段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一、合规产品 "身份突变" 的法律困境:标准迭代的权利义务失衡
(一)国家标准动态调整的溯及力争议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GB17761-2018 新国标将整车质量上限降至 55 公斤、最高时速限制为 25km/h 并强制要求脚踏骑行功能,但GB42295-2022 又新增电气安全要求,导致大量依据旧国标生产的合格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被认定为 "超标车"。这种标准的突然切换实质形成对消费者合法财产的 "隐性剥夺"—— 消费者购买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却因行政机关调整技术规范而丧失合法上路权,其基于信赖利益形成的财产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
(二)过渡期政策的地域法律冲突
虽然各地为缓解新旧标准衔接矛盾设置了过渡期,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过渡期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导致不同行政区域在旧标车使用期限、备案要求、通行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 A 市允许旧标车备案后使用至 2025 年,B 市却规定 2023 年底前必须淘汰,这种地域性政策差异使消费者在跨行政区域通行时面临 "合法财产突然违法" 的窘境,违背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要求,实质构成对消费者平等权的侵害。
二、非法改装产业链的法律责任错位: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风险转嫁
(一)商家合规瑕疵的法律过错认定
部分商家为迎合消费者对续航里程和行驶速度的需求,在销售环节提供 "解限速" 服务或改装大功率电机、电池等核心部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商家对合格产品进行非法改装的行为已构成对产品质量承诺的违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提供不合格商品" 情形。更需注意的是,部分商家利用 "出厂合规 - 销售改装" 的监管漏洞,将本应由生产销售端承担的合规责任转嫁至消费者,形成显著的法律责任错位。
(二)消费者的有限过错抗辩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但普通消费者通常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判断改装行为的违法性,且多数改装需求源于商家主动提供的 "增值服务"。在司法实践中,若能证明改装行为系应商家建议或默认实施,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受欺诈而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现实中,商家与消费者责任分配失衡现象凸显了当前监管体系对生产销售端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笔者认为,制度设计上应当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抗辩机会。
三、监管体系的法律断层:从市场准入到路权管理的衔接缺失
(一)行政许可与后续监管的规范冲突
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车生产销售实行 3C 认证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上路资质管理,但两者在技术标准衔接上存在显著漏洞。例如部分企业在产品设计中预留 "解限速" 端口,虽通过出厂检测却为后续改装留下空间,这种 "合规不合用" 的产品设计实质是对监管规则的规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应依法撤销,监管部门应对此类具有 "制度性缺陷" 的产品启动召回程序,而非将合规风险完全转嫁至消费者。
(二)执法资源配置的法律均衡问题
面对数亿辆的电动车保有量,基层执法部门确实存在监管难度,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当前对改装车查处力度不足与对未戴头盔等轻微违法过度执法并存的现象,反映出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特别是部分地区简单采取 "一刀切" 式扣车处罚,却未建立有效的事前告知、事中救济和事后补偿机制,违背了正当程序要求。
四、系统性治理的法治路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制度重构
(一)建立标准调整的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建议在《标准化法》中增设 "过渡期保护条款",明确对于符合旧国标的已售产品,自购买之日起至合理使用年限内多少期限内应允许合法上路,确因公共安全需要提前淘汰的,政府应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建立国家标准动态调整听证制度,在制定时速、重量等关键指标时,可充分听取消费者代表、行业协会的意见,避免过度追求技术标准而忽视民生需求。
(二)压实生产销售端的全链条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 "一车一码" 溯源制度,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监管。对于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的商家,除按《产品质量法》罚款外,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请求;对明知产品存在改装隐患却未履行警示义务的生产企业,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产品责任连带责任。
(三)构建消费者权益的多元救济体系
1、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化:要求商家在销售时必须书面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完整技术参数、适用的国家标准及地域通行政策,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受罚的,应承担代为缴纳罚款、赎回车辆等责任。
2、旧标车回收补偿机制:由政府主导建立 "以旧换新" 补贴制度,参照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主动置换合规车辆的消费者给予购车款相应补贴,相关费用由生产企业、销售平台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3、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设立超标车行政复议绿色通道,消费者对扣车处罚不服的,可凭购车凭证申请暂缓执行,交警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复核,避免因程序繁琐导致车辆长期扣押。
(四)推动监管协同的法治化进程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交管、工信部门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解决标准冲突问题。在技术层面,建议开发全国统一的电动车合规性查询平台,消费者可通过车辆识别码实时查询各地通行政策;在执法层面,推行 “首违警示、再违处罚” 的柔性执法方式,对首次违法的消费者重点进行法规教育,避免简单粗暴式处罚加剧官民矛盾。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呼吁相关部门秉持 "法治为民" 理念,在追求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既要通过严格执法遏制生产销售端的违法改装行为,更要以制度设计保障合法合规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不受不当侵害。唯有构建 “标准科学、监管严格、救济完善” 的治理体系,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绿色出行真正成为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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