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反垄断法》带给企业的思索

时间:2008-12-14 03:4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反垄断法》

 

一、内部管理的考验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是一场冰冷的风雪,那么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一阵风霜。冰雪加严霜的确很寒冷,但只有勇敢面对才能体会寒冬的美丽和意义!就象人在寒冬更要加强锻炼身体,不仅能抗寒还能强体质。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且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象一阵暖风开始向企业揭示寒冬的意义——优胜劣汰。

  思索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实施,迫使企业必须加强经民主程序制定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企业自已的小法律来进行内部管理,以提高企业的治理能力防御管理无依

无据。并在员工滥用仲裁权利时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思索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解原则,明确了企业内部调解的必要性,促使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只要恰当地运用调解机

制,将更人性化并便捷地消除内部用工矛盾,防御仲裁或诉讼的发生。

  思索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加大了企业吃仲裁和官司的风险。但企业只要认识到这一点,积极完善各方面的诸如应聘、入职、考核、培训、薪资发放、

福利待遇、辞退、合同终止等手续及管理制度,被诉风险依旧可以避免。并可以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提升管理层次,提高企业维权的胜数。

  思索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在坚持了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权威同时,体现了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在现实管

理中的平衡协调。如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支付赔偿金就不用再给经济补偿,以及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加以

集合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权威,但同时也对企业的员工管理水平和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制度的设立的和执行。

  思索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权,以防劳动者滥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向企业索赔。用人单位在录用了劳动者后,因劳动者本身原因不签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在用工开始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的同时,也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了考验和动力。劳动力是生产力之一,劳动者的稳定和持久,是生

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竞争的首要条件。企业要发展,必须正确解读关呼自身利益的现行法律法规,用法的精髓壮大维权的力量。

 

二、外部竞争的选择

  如果将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优劣用蓝海和红海去比喻,处于垄断地位的一定是蓝海,没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一定是红海。处于红海的企业很容易死掉,处于蓝海的企业很容易伤到消费

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排斥恶性竞争,建立有序化的公平竞争体系,要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即立足于人民利益。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了。这给

企业外部竞争行为的选择带来了思考,或许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关系到占市场控制地位的大型国企或大型外资集团。其实不尽然。

  思索一:《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说明了蓝

海将正式接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监督,红海的企业不要为肓目扩张追求蓝海而受之牵连。

  思索二:《反垄断法》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将可能受

到撤销社会团体登记和最高50万元的罚款。所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会成员经营策划时,必须排除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能。

  思索三:《反垄断法》第31条专条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

查。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因而,企业在进行经营主体扩张或外资并购时如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考虑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批准。

  思索四:《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非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这从另一

侧面强化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价值作用。

  当然,《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也不反对产业集中。只是在企业做大做强或产业集中的过程中,反对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人利己,阻碍技

术进步,最终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了解《反垄断法》,有利于日后竞争模式的判断和选择。 

                                                                                                                                 此文源于为广东省浙江商会提供法律宣传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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