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风险

时间:2012-05-07 03:41: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经常有人这样咨询我:“某某企业让我担任法定代表人,您看我可以去担任吗?要注意什么问题?我有什么风险吗?”,有时也有人将法定代表人直接称为“法人”,这样提问,“我是某企业法人,现在企业出现某种情况,我有没有责任?”等等,此类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提问,无不例外地是在思考自身的法律风险与责任,这比寻问享有什么权利的那些法定代表人要理智的多。根据实践观察我将法定代表人分作几类。从性格与法律观念分,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性格稳重且有法律意识的,第二类性格稳重但无法律意识的,第三类性格不稳重并毫无法律意识的;从职责能动性分可归为两类,即主动积极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被动消极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是否具有投资行为看,又有投资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非投资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

 

  现实中,企业一般都推选投资额最多、性格相对稳重、对企业发展有帮助、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为法定代表人也代表企业的形象。这种选择体现企业追求健康发展的真实愿望。前不久接触到温州的一件案件,某公司涉嫌赌博全部员工被公安机关讯问,最后经讯问刑事拘留了主管和法定代表人曾某。后了解,该法定代表人曾某即不是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公司的注册股东,仅仅被公司任命“经理”一职,公司股东此时以受害人自居,表示全部经营管理由该经理负责。问及曾某为何在非投资情形下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回答“很有面子和身份”,但问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时,他说根本不知道。可见对于法定代表人或将要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人,以及公司投资人、股东、管理者,应当了解并理清相关法定代表人的一些常识问题。从此案看,该企业让一名无实际投资的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案发时股东以受害人自居,表示不知情等,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设一道法律风险防火墙。对于类似曾某这样的员工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了解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常识。
 

 

  首先称谓上,“法定代表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仅指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体,不是自然人。“法人代表”,指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体的代表人,可以指法定代表人,但不限指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公司委派处理某些事务的其他代表人,其职责与权限只能依据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所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但“法人代表”可以几个。实践中,没有太严格把握区分,经常将“法定代表人”略称为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自然人主体。对内而言,往往与所在企业法人有劳动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双重关系,即使是投资人、股东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仍然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对外而言,是代表所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相关民事活动,是当然代表,是当然代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可辞去代表职责。 所以,它有别于其他因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委托代理代表关系,它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需要经过行政备案生效,并需要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组织章程规定去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责。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扩大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故此,经理也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法定代表人。如果非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更加不具有控制权、决策权,公司股东完全可以启动有效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或撤销法定代表人的任用。

 

  其次,法定代表人应了解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特别是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法定代表人需承担更明确的责任。

 

  第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具有法律或行政备案的依据,故其在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的经济活动,无论法定代表人是否超出其授权或职权范围,往往都被认定为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及最终结果。所以,股东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同样也要谨慎。股东应当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细化,设定一些制度加以监督。

 

  最近遇到两个企业,均应对法定代表人没有必要的制约监督出现了重大问题。一个是聘用分红制度下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经股东会同意,向银行办理了贷款,经查虽然用于企业经营,但让投资股东不寒而栗。另一个是以技术与管理赢得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也签署了一份重大合同,并且合同版本从网络下载未作任何修改审核,财务人员虽然认为做法有欠缺,但碍于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又无制度约束故不敢制止,造成相当被动局面,投资人也不知如何收场。

 

  当然,还有些法定代表人从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只是工商登记时出名,在需要时签个名,这对企业本身和法定代表人本人都隐藏着诸多或有风险……

 

  综上,企业应当慎重选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本人也应当参与经营管理,了解自己的责任与风险,不能只想到权利,不思考义务。对于非本人投资及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人员,建议不要为了利益而去担任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企业之法定代表人,避免被人利用而得不偿失。

 

写于某公司股东会后,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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