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时间:2020-08-26 10:1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 :瑞辉律师

由于在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之后,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所以涉及经济纠纷的犯罪案件更难立案。

 

一、基本案情

不久前,我们律所接到一个群体性案件的委托,这也是一起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案件。广东省佛山市某投资公司以虚假宣传广告、伪造相关文件,向社会上不特定投资人做出高回报率的承诺,诓骗众多投资人的血汗钱,涉及金额特别巨大。

 

当事人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反映报案时,回复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介入,所以委托律师收集整理资料按正常报案程序前去报案,公安机关才受理。此后以补充报案笔录为起算时间计算立案审查时间。一百多天之后,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明显已经属于严重超期,更令人惊讶的是,不立案的理由竟仅有的六个字:“没有犯罪事实”!受害人对该公安局超期发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表示强烈的不满。目前当事人已向该局提出了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在我国社会政治基础下的职责包括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然而在现实中,我们有时候受到侵犯去报警时,公安机关却以属于经济纠纷,甚至不存在犯罪事实便不立案。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经济犯罪中。

那么,如果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如何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二、救济方式

01、向公安提起复议、复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遇到类似这种公安机关超期给予不立案通知,或者既不立案又不送达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救济途径有三:

1、向该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02、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0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以上就是当控告人遭遇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最佳的救济途径,以期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及时立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必要时,要采取一切法律途径,与不法行为斗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以上的的救济方式是法律程序规定的,在必要情况下,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救济或者依法信访也是可取的。但是受害人绝对不能以维权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使合法维权依法救济转变成违法行为。

 
 
三、一些思考

经济领域的案件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牵涉到的利益甚广,国家为了保护经济秩序的井然,并且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而采取措施避免滥用权力插手经济纠纷是必要的。

公安机关采取谨慎的态度固然没错,但是绝非一概以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甚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受害者受骗受害漠不关心、拒之于刑事法律保护之外,对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置之不理。

在中国,警察是普通人心目中的正义大使。普通人遇到困难都会向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寻求帮助,何况行为人已经利用不能履行的合同、假资料、虚假广告涉嫌犯罪。如果公安机关辜负人民的信任,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却有意无意地阻碍人民群众行使正当权益接受国家刑事保护,无疑是对人民群众的严重伤害,也是对司法甚至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有时还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或悲剧的发生。

在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中,于欢母子在受到欺凌过程中曾报警寻求帮助,但是警察到场后却认为是经济纠纷,并没有采取及时有力的保护措施,悲剧的发生难道跟警察的失职毫无关系吗?我们不希望这样的悲剧还在重演,更不希望这样的悲剧一遍一遍伤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但愿此文观点可以帮助到正在纠结中的受害人,也希望引起那些动辄将诸如于欢母子般的受害者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群一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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