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聊聊裁员和公司解散那些事(老板必读)

时间:2020-08-25 18:27: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2020年疫情爆发,国有企业可以给租户免租金,很多民营企业却希望减免租金,抗风险能力完全不在一个级别。因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进一步强化和引导信贷资源更多支持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疫情发生前和公司老板股东们谈论较多的是商业模式、公司架构、项目合作、市场经营、刑事风险,极少提到公司解散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我们服务的重要客户来说,从服务开始的那一天起就会对客户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审查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层级与缴纳模式,如有风险及时提示。

 

今年3月份以来,在我们咨询平台接待最多的是劳动争议和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这是疫情引发的短期内经济向下压力所所致,也是企业在经营中欠缺法律意识和规范管理的“报应”。此时防范已不容易,但即便是亡羊补牢,也要找找“羊”逃离的原因。

本文希望从法律制度、社会责任、因果关系层面来和该类企业聊聊公司裁员与解散的问题,希望对渴求止损的企业有所帮助。

 

随着全球性疫情爆发,全球经济流动大受影响,个人经济压力也随之增大。对企业相对严苛的劳动合同法则使劳动者获得更多侥幸。有趁企业之危的人品极差的员工提出种种不合理诉求,也有真的受委屈、受压迫的员工向企业主张权利,还有失业的风险使劳动者将企业看成救命稻草以期收入不停滞。

 

对企业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因不可抗力企业可减免该方面的责任。企业除了面对仲裁、诉讼之累外,稳定就业依然是其不可推卸的的社会责任。总有民营企业在问,疫情不是不可抗力吗?停工停产不是不可抗力吗?可不可以用不可抗力来缓解企业的压力呢?

 

很遗憾,企业与员工的最大区别在于社会责任不同,疫情是不可抗力,但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可以拒绝承担对劳动者的责任,也没有规定因不可抗力可以不经法定程序将企业随意关闭。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进行裁员。

但是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实施。并且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根据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可以直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达到止损的目的。

但这些都不是不可抗力免责的设计,而是在“严重困难”之下企业自救或止损的途径。对于困难企业,无论裁员或是解散公司,看起来可“止损”,但实际上不一定能解近忧或除远虑。只有了解法律责任并能承担面对,才能找到解脱之路。以下是关于裁员和企业解散的良心建议。

 

01关于裁员

企业裁员是为了企业存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责令关闭或吊销执照的、企业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无论哪一种情形,疫情局面下,企业都有巨大的压力。特别是一些企业还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的主张会更加加重企业的负担。

 

较好的建议
在企业选择存续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以债转股加停薪留职的方式,或者分期支付,或者折价一次性支付等方式解决,根据企业或劳动者不同的实际情况分类解决。

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规范相关协议。
 

02关于解散

企业解散是为了新的开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公司财产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分配。清算完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注意事项
那么,疫情之下启动公司解散需要提前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否合适,是否已缴足。
有些企业在成立时,出于自我宣传或招投标等等需要,不计后果地将认缴的出资额放大,注册资金认缴30万元、50万即可的,却认缴千万元、亿万元以上,这是很危险的。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股东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公司的资产只有10万元,公司的债务为200万元,此时,有些股东会误以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指仅以公司资产10万元来承担公司200万元的债务,这是错误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以认缴的100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部分,如果未缴足的,在解散决定后,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兑现认缴承诺。因此,在认缴出资额时,股东应当务实而不浮夸,在决定公司解散时应当将认缴未缴的出资额与公司债务一并考虑。
 

第二、公司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账册是否齐全和清晰。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法院将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
另外,如果清算查实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果是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一致协议及一致行动。
有些民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习惯委托其他人员担任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那么在公司解散时如果因此存在内部矛盾,对公司解散和解散之后的清算会有较大障碍。这种情况应在启动解散前考虑和妥善处理,达到可以一致协议及一致行动的条件。
 

第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股东不能因为公司解散而放弃对该类资产的正当处置,特别在有债权人的情形下,不能因怠于处理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公司可以提前根据知识产权性质及具体区域(境内外)提前设计处置的路径和方案。
 

第五、其他合作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所有的经营活动包括交易、合作均无法继续。对于之前签署的合作合同,具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款应当审慎研究,建议在公司决定解散前,对某些加重公司解散、清算障碍的特别条款提前进行沟通并达成相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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