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犯罪?广东刑事律师瑞辉律师为你解答

时间:2021-09-29 11:32: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最近又有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十分焦虑,需要找广东刑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解答。

作为专业刑事案律师,首先在接受委托后会积极寻找取保候审的机会,帮助家属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让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当事人尽可能免受羁押痛苦,恢复正常自由活动。

其次作为广州刑事案件专业刑事案律师,我们可以考虑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寻找为其脱罪、减罪的理由与材料。

但是在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为专业刑事案律师也会考虑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不会没有原则地进行无罪辩护。

 

办理此类案件中,有时候会听到当事人或其亲友说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甚至还会说围标、串标很常见,某某某也是怎样但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作为专业刑事案律师很理解他们的心情,但其实相关违法行为没有被法律追究不等于这种行为就是法律允许,也不可将此作为辩解的理由。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串通投标罪,此罪属于法定罪范畴。例如杀人犯罪,就属于传统罪范畴,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任何时候都会有此罪名,不会就该罪名进行增或减,人们也就普遍了解杀人是犯罪了。

 

专业刑事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宣传法律,提高社会法律信仰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这也是慈盟法律信仰读书会的初衷,所以接下来我们解答一下什么样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刑事律师瑞辉律师认为,以下行为都可能涉嫌此罪:投标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贿赂和联系评标评委打分照顾;威胁和贿赂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审查评比投标申请时优先让与其勾结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等。

广东刑事律师瑞辉律师认为,串通投标犯罪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包括单位主体,但其他诸如相互借用资质人员、联系报价人员、对串标结果产生重要作用的人,包括评标人员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另外,《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授他人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个意见表明,串通投标犯罪也可能延伸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

 

广东刑事律师瑞辉律师认为,此类犯罪律师刑事辩护一定要立足于客观行为、主观状态、情节是否严重,错还是罪。

串通投标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之一。

因此投标人不要心存侥幸,认为生意难做就必须走捷径才有竞争力,而招标人、评标人也不要因小失大,甚至影响到项目的质量,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损失与伤害,最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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