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上述时间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家属、亲友可以持收到的《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以及户口本或者结婚证,身份证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由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告知其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了解基本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或法律意见,依法展开辩护救援工作。如果家人属于被行政拘留的,可以待当事人行政拘留结束后,如其认为行政拘留错误的,可由当事人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