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熟悉三大诉讼法

时间:2014-02-05 01:54: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在我国,关于法院诉讼程序规则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其它的诸如《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复议法》等也有程序规则规定,但与三大诉讼法相比,简单纯粹。《刑事诉讼法》,是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侦查犯罪行为、判定犯罪与处罚犯罪的程序规则规定,所涉及的是强大的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一系列司法行为,其原则除了惩罚犯罪,当然也要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与尊严,直接影响人的生命与自由;《民事诉讼法》,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而进行诉讼的程序规则规定。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涵盖生活、经济的各种事由,故民事诉讼活动与结果直接影响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程序规则,法院在审理“民告官”的案件程序中的一切规定,其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的基本救济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对依法行政的公信程度,以及民众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程序落实。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在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将迎来一次大的修改,这也是本人最期盼的。虽然,三大诉讼法各司其职,相互独立,但在处理机制上也时有交叉,并且在三大诉讼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三大诉讼法的审判操作,故而三大诉讼法实际上在我国已形成各自的诉讼法体系,甚为复杂。正因如此,很多律师好将自己划分到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等,而只关注自己专长划分的诉讼法。有的律师干脆不喜欢诉讼法,将自己归于非诉讼律师,以为自己的非诉讼业务可以与诉讼法脱离。我认为,事实上,这是不可取的,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并不适合,难以做到一门深入,将三大诉讼法弃之不顾。相反,律师应当熟悉三大诉讼法,无论是否是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或者是只从事经济案件的律师。

 

我们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经常会遇见法律关系相互交叉,救济方式相互辅佐,权利义务相互重合的客观情况。例如: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一旦触及法律禁止线,如果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启动追责程序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时,依据《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辩维权,一定要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去设计思考;而无论刑事追责或是民事追责,企业内部的股东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受害人等均涉及民事责任分担问题,在具体处理民事责任时,除了实体法要考虑,《民事诉讼法》也要考虑,因为一旦不能调解解决或者调解解决后某一方动议反悔,引发了诉讼将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往往律师在处理类似前述例子的法律事务中,要求有全局考虑,先入为主。特别是,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从节省诉讼资源和便民出发,必然会出现行政诉讼中,将行政行为影响的民事争议一并处理。故而,尽管我主张律师要专业分工取向,但三大诉讼法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最基本要求,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熟悉并能善用。

 

实体法解决的是“是与非”问题,程序法解决的是“如何去确定是与非”的问题。程序法不仅告诉我们可诉与不可诉的范围,更告诉我们用什么方法和步骤保护自己权利,实现自己的尊严。

 

诉讼是一项权利,但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向需要诉讼技巧与诉讼法功底。应诉是一项义务,但选择正确的应诉策略更需要诉讼法经验与技术。律师应当有自己的术业专攻,自已的专业特长或侧重,但尽管如此,也应当要熟悉三大诉讼法,以确保给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引导社会用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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