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套路贷”犯罪构成特点及应对防范

时间:2020-08-25 18:31:00来源于:瑞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辉律师

2019年5月11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篇有关“套路贷”犯罪的新闻报道。与过往的传统犯罪相比,近一两年的特点多为新型犯罪,类型包括有“套路贷”、涉环保、涉网络、涉金融等方面新型犯罪。

 

引述“2018年11月5日,海珠警方接到辖区居民梁先生报警称,其在2016年期间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向“广州市银X公司”借款16万元。在随后的两年时间内,梁先生因无法偿还贷款及不断产生的高额利息,被多次暴力催收,并被该公司强迫以“转单平账”方式,再向另外两家公司先后贷款“平贷”。 截至2018年8月,梁先生需要向三家公司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累计高达95万元。无奈之下,他被迫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给公司指定人员,才还清债务。

 

……据警方介绍,三家公司对外均称提供业务咨询和小额贷款;但实际上却是借民间借贷之名,巧立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名目,欺骗事主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以各种手段导致事主违约,短时间内产生巨额欠款,无法偿还。” 

 

对报道中有关“套路贷”犯罪案例,属于较为频发的典型案例。笔者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大家深入科普一下有关“套路贷”犯罪方面的知识。

 

01“套路”和“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一词本属网络用词,其意是指通过精心设计,以达到算计敌方的目的。但该词带有贬义,逐渐被公众所熟知。引申指做事有所欺骗、隐瞒,或者是因为实际经验丰富,从而形成的一类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

 

目前对于“套路贷”的概念没有达成完全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着眼点是“套路”的含义,是以欺骗、隐瞒,或者精心策划的固定行为模式来强调“贷”的方式。本文所指的“套路贷”,实际上是一种以民事借贷关系为名的犯罪。此类犯罪之所以会被称作“套路贷”,原因在于放贷人在借贷关系成立之前并不想让借款人还款,而是直接利用各种“套路”方式,最终达到侵吞借款人财产的犯罪目的。

 

笔者将“套路贷”定义为是通过实施一系列手段包括虚高借款本金、转单平账等行为,多以诱骗、暴力、虚假诉讼等方式结合,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类型。

 

2019年4月由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定义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02“套路贷”的危害性

“套路贷”,是一系列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类型总称,其犯罪手段是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犯罪过程中往往涉及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套路贷”不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名,但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侵吞他人合法财产而不是获得高额利息,行为方式上是一方意志对另一方的支配而非自愿,行为后果上更是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动用我国《刑法》加以规制。

 

“套路贷”的危害性,一方面见于其行为方式。“套路贷”一直以披着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常见的模式如采取以“低息”“无抵押”等条件作为幌子,通过诱骗借款人签写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最终以民事诉讼、绕过公安机关的暴力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掩盖非法目的,“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诸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房产证等合法文件,将虚假债权成功换装成为合法债权。尽管当受害人被暴力侵占合法财产时会选择报警,但公安机关在处理时的第一反应是碍于双方是民间纠纷而不予立案,使得受害者因求助无门,只能采取不断上访、申诉的方式。可见“套路贷”妄图利用“法律程序”洗白自身的做法,实际已严重危害司法程序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套路贷”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见于其行为结果。“套路贷”不仅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而且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由于事实真相被“合法”掩盖,无法通过调查还原,从而导致不公在具体案件中产生。据了解,“套路贷”中部分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巨债,有最终被迫辍学、卖淫、卖房,甚至抑郁以及自杀等。

 

另外“套路贷”的危害性还在于该类犯罪往往涉及团伙作案,极易发展成一方“黑恶”势力。有报道指出,有律师作为总军师,为“套路贷”团伙设计“套路”计划和方案。据某地真实报道,某“套路贷”黑恶团伙,该团伙发展成员达129人,主要侵害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特大“套路贷”,受害人达1.8万余人。该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清楚。各个“套路”环节网络广告宣传、骗人签约、走账平账、讨债追欠和公证诉讼等流程都有专人进行负责,并且团伙成员还多数配备电击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 

 

03“套路贷”犯罪构成特点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看,“套路贷”的犯罪构成特点如下:

 

1.犯罪客体。“套路贷”犯罪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如侵犯了公民财产权;也可以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其他法益,如以非法拘禁方式实施暴力索债的“套路贷”犯罪,在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同时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通常认为只要是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套路贷”的受害者,成为“套路贷”犯罪所侵害的对象。

 

2.客观方面。具体是指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各种手段,不包括夺取、限制等暴力,威胁、恐吓等强制方式,以及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进行诱骗、拘禁等和平方式。有关“套路贷”犯罪,其特点是往往需要先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类似民事合同关系的“阴阳合同”。犯罪嫌疑人在“套路贷”过程中会存在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所以“套路贷”犯罪行为通常会伪造产生出大量的虚假证据,主要有通过虚高本金而来的借贷合同,以及刻意伪造的银行流水、空白的带有受害人亲笔签字的房屋买卖或租赁的全权委托书等。

 

3.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一般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虽然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有详细规定,《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才可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尽管“套路贷”犯罪中是往往是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出现,对于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套路贷”常见罪名。由于《刑法》分则未规定上述罪名的单位犯罪,所以单位不属于犯罪主体,最终归责是能由对该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承担。

 

4.主观方面。“套路贷”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大多情况是直接故意,即贷款人在贷款全程是处于积极追求犯罪后果,精心策划犯罪行为,且签订借贷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除此以外,笔者还认为在“套路贷”犯罪中,还有主观方面呈现间接故意的情况。即犯罪分子在采取“套路”行为侵占对方财产时,对于对方所造成损失程度持放任或者无所谓的态度。举例如在一宗“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利用贷款公司名义与对方订立借贷关系,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本金财产的目的,并且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进行虚增借贷金额的行为,虚增借贷金额达到犯罪,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巨款而自杀。尽管犯罪嫌疑人没有进一步采取制作违约事实的行为,但其已经造成受害人因无力还债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即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04普通人如何防范和应对“套路贷”犯罪?

对于普通公民应如何防范“套路贷”犯罪,广州辩护律师瑞辉律师建议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1.全面调查贷款人资讯。在与贷款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前,建议应事先收集该公司的公开资料,掌握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人员构成的信息。切忌因为紧迫用钱,而盲目寻找不正规公司进行贷款。

 

2.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在决定做大笔资金借贷时,笔者建议聘请专职律师对协议进行审查。贷款人通常是从事专业性贷款经营机构,为避免合同中出现其他今后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通过专职律师能更有经验地识别到协议中明显的霸王条款,从而提醒借款人防范“套路贷”风险。此外在签订相关借贷协议时,也要慎防贷款人偷梁换柱,切忌不能事先在空白页签名。

 

3.注意贷款过程有无不合理要求。从许多“套路贷”案件中发现,会出现有贷款资金还没批复下来,但贷款人却让借款人预先交费用刷存款流量的事情。这种背离正常性贷款流程的做法,借款人必须额外警惕。

 

4.及时保留贷款过程证据。对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的资料,借款人需留意拍照或者复制,若贷款人有单方面故意制造违约的事实,借款人也要把证据先固定下来,方便今后用以维权。

 

5.遇到暴力催收需要及时报警。“套路贷”出现的根源,本质上是那些不法商人攫取暴利的意图在作祟。为了不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犯罪嫌疑人无所不用其极地层层设套,甚至通过暴力手段以达成目的。所以若发现有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建议受害人应立即报警。由于对“套路贷”的识别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在维权路上,受害人一方面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做好长期应战的心理准备。所以笔者建议受害人应委托专职律师来进行维权。那是因为需要刺穿表面那层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去揭发实质那层“套路贷”犯罪。这一点上,专职律师透过在对“套路贷”案件事实梳理和相关证据收集上,比普通人更具法律经验和实践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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